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有關中央企業:
現將修訂后的《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建質[2005]145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7月16日
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建筑施工企業技術創新,提升施工技術水平,規范工程建設工法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法的開發、申報、評審和成果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法,是指以工程為對象,以工藝為核心,運用系統工程原理,把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結合起來,經過一定工程實踐形成的綜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業安裝工程三個類別。
第四條 工法分為企業級、省(部)級和國家級,實施分級管理。
企業級工法由建筑施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根據工程特點開發,通過工程實際應用,經企業組織評審和公布。
省(部)級工法由企業自愿申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以下簡稱省(部)級工法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和公布。
國家級工法由企業自愿申報,經省(部)級工法主管部門推薦,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評審和公布。
第五條 工法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標準,具有先進性、科學性和適用性,能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綜合效益,滿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等要求。
第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據工程特點制定工法開發計劃,定期組織企業級工法評審,并將公布的企業級工法向省(部)級工法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企業應在工程建設中積極推廣應用工法,推動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條 省(部)級工法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企業開展工法開發和推廣應用,組織省(部)級工法評審,將公布的省(部)級工法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工法。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兩年組織一次國家級工法評審,評審遵循優中選優、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十條 國家級工法申報遵循企業自愿原則,每項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業申報,主要完成人員不超過5人。申報企業應是開發應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一條 申報國家級工法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公布為省(部)級工法;
(二)工法的關鍵性技術達到國內領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尚沒有相應的工程建設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已經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
(三)工法已經過2項及以上工程實踐應用,安全可靠,具有較高推廣應用價值,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四)工法遵循國家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國家建筑技術發展方向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等要求;
(五)工法編寫內容齊全完整,包括前言、特點、適用范圍、工藝原理、工藝流程及操作要點、材料與設備、質量控制、安全措施、環保措施、效益分析和應用實例;
(六)工法內容不得與已公布的有效期內的國家級工法雷同。
第十二條 申報國家級工法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企業向省(部)級工法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二)省(部)級工法主管部門審核企業申報材料,擇優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推薦。
第十三條 企業申報國家級工法,只能向批準該省(部)級工法的主管部門申報,同一工法不得同時向多個省(部)級工法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四條 省(部)級工法主管部門推薦申報國家級工法時,內容不得存在雷同。
第十五條 國家級工法申報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級工法申報表;
(二)工法文本;
(三)省(部)級工法批準文件、工法證書;
(四)省(部)級工法評審意見(包括關鍵技術的評價);
(五)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應用證明、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工程施工合同;
(六)經濟效益證明;
(七)工法應用的有關照片或視頻資料;
(八)科技查新報告;
(九)涉及他方專利的無爭議聲明書;
(十)技術標準、專利證書、科技成果獲獎證明等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國家級工法評審分為形式審查、專業組審查、評委會審核三個階段。形式審查、專業組審查采用網絡評審方式,評委會審核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一)形式審查。對申報資料完整性、符合性進行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列入專業組審查。
(二)專業組審查。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工法按專業分組,評審專家對工法的關鍵技術水平、工藝流程和操作要點的科學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廣應用價值、文本編制等進行評審,評審結果提交評委會審核。
(三)評委會審核。評委會分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工業安裝工程三類進行評議審核、實名投票表決,有效票數達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過審核。
第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建立國家級工法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庫專家應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豐富的施工實踐經驗和堅實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擔任過大型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或大型項目負責人,年齡不超過70周歲。院士、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技進步獎和優質工程獎的專家優先選任。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應堅持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標準評審,對評審意見負責,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保證工法評審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十九條 國家級工法評審實行專家回避制度,專業組評審專家不得評審本企業工法。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審核通過的國家級工法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對獲得國家級工法的單位和個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證書。
第二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建立國家級工法管理和查詢信息系統,省(部)級工法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地區(部門)工法信息庫。
第二十三條 國家級工法有效期為8年。
對有效期內的國家級工法,其完成單位應注意技術跟蹤,注重創新和發展,保持工法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國家級工法仍具有先進性的,工法完成單位可重新申報。
第二十四條 獲得國家級工法證書的單位為該工法的所有權人。工法所有權人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償轉讓工法使用權,但工法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員不得變更。未經工法所有權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工法的關鍵技術內容。
第二十五條 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加快技術積累和科技成果轉化。鼓勵符合專利法、科學技術獎勵規定條件的工法及其關鍵技術申請專利和科學技術發明、進步獎。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積極推動將技術領先、應用廣泛、效益顯著的工法納入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二十七條 鼓勵企業積極開發和推廣應用工法。省(部)級工法主管部門應對開發和應用工法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企業應對開發和推廣應用工法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報國家級工法的,予以全國通報,5年內不受理其申報國家級工法。
企業以剽竊作假等欺騙手段獲得國家級工法的,撤消其國家級工法稱號,予以全國通報,5年內不受理其申報國家級工法。
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報國家級工法,或以剽竊作假等欺騙手段獲得國家級工法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存在徇私舞弊、違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紀律等行為的,取消國家級工法評審專家資格。
第三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省(部)級工法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工程建設工法管理辦法》(建質[2005]1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