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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大連市建筑邊坡工程管理辦法

大連市建筑邊坡工程管理辦法

瀏覽次數:6263 日期:2019-03-01 11:05: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邊坡工程管理,確保相鄰建設工程的安全,保障城市生產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遼寧省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辦法》《遼寧省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邊坡工程(以下簡稱邊坡工程)是指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永久性邊坡工程,在建(構)筑物場地或其周邊,由于建(構)筑物和市政工程開挖或填筑施工所需建設的人工邊坡工程和對建(構)筑物安全、穩定或道路交通及人員活動有影響或有潛在影響的自然邊坡工程。
  邊坡工程結構類型有重力式擋墻、扶壁式擋墻、懸臂式擋墻、網箱擋墻、重力式水泥土墻、板肋式或格構式錨桿擋墻、排樁式錨桿擋墻、鋼筋混凝土面板錨索、樁板墻支護等。
  邊坡工程安全等級是指邊坡工程按其損壞后可能造成的破壞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經濟損失、產生社會不良影響)的嚴重性、邊坡類型和坡高等因素確定的分級,安全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表示破壞后果很嚴重,二級表示破壞后果嚴重,三級表示破壞后果不嚴重。
  第三條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是自然邊坡工程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人工邊坡工程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
  邊坡工程的責任單位是工程所在地的區市縣人民政府或先導區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  邊坡工程建設應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的基本建設程序,遵循“誰建設、誰負責”和“屬地化管理”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邊坡工程建設活動,除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外,還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建設單位


  第六條  通過出讓、轉讓或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為項目用地紅線內邊坡工程的建設單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邊坡工程的建設單位是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其他邊坡工程的建設單位是工程所在地的區市縣人民政府或先導區管理委員會。
  第七條  建設工程在規劃選址前應委托有資質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為規劃選址的依據。凡無場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或評估結果為不安全經過治理仍達不到安全標準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受理選址意見書申請。
  第八條  建設工程用地紅線內或周圍存在可能對建設工程安全有影響的建筑邊坡時,依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建設單位在進行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設計時,應同時進行邊坡工程方案設計,并將邊坡工程方案設計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參加。
  邊坡工程方案設計未通過審查的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其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審查申請。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邊坡工程的建設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監)測等單位。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將邊坡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一條  邊坡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設計單位提出的監測要求,委托有資質的監測單位對邊坡工程實施監測。


第三章  工程勘察


  第十三條  勘察單位應當對邊坡工程的擬建地域進行勘察,勘察范圍應涵蓋建筑邊坡可能影響的區域,查明工程建筑地域及周邊環境的地質情況,為邊坡工程設計和施工提供地質資料及設計參數。
  勘察單位依據邊坡工程安全等級進行勘察,一級邊坡工程應進行專門的巖土工程勘察;二、三級邊坡工程可與主體建筑勘察一并進行,但應滿足邊坡勘察的深度和要求。大型和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的邊坡宜分階段勘察;地質環境復雜的一級邊坡工程還應進行施工勘察。
  第十四條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規范、設計要求和工程實際制定勘察方案,并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后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勘察報告應當按技術規范和經審定的勘察方案編寫,給出工程設計、施工所需的條件以及可能的破壞范圍邊界、破壞模式等,對邊坡工程穩定性和危害性進行評價,并對工程設計、施工、監測提出合理的建議。
  第十六條  勘察報告應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工程設計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審查合格的勘察報告以及建筑邊坡周邊的地質情況、周圍環境、主體建筑設計要求和施工條件等進行邊坡工程方案設計。
  方案設計應明確提出避免可能對周圍環境和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線等產生不利影響或造成損害的技術要求和措施,并注明支護結構、周邊重要建(構)筑物、重要管線及周邊土體的控制變形值。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審查通過的方案設計進行施工圖設計,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做好技術交底和工程施工過程的技術服務工作。對于施工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應當協助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研究解決。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應在設計文件中根據設計條件、施工要求和現場環境等編制“邊坡工程管理專篇”,專篇應注明使用年限、使用注意事項、維修方法、險情預兆及應急措施等。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據經審查合格的勘察報告、設計文件及相關規范要求,結合工程實際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審批通過后方可用于施工。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質量技術的管理,做好技術交底,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專項施工方案及施工質量安全有關規定等組織施工;及時進行支護結構的施工及坡面防護,嚴禁長時間暴露施工坡面;及時了解和分析監測信息,對可能出現的險情有應對預案,具備周密的防范和應急措施。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按設計文件、規范標準的要求對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條  邊坡工程在施工過程中要確保相鄰建(構)筑物及周邊道路、管線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邊坡工程施工應采用信息施工法,發現邊坡地質條件與勘察設計條件不符時,施工單位應立即通知勘察設計單位,及時調整設計。


第六章  工程監理與監測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建立完善的監理組織機構,根據相應的國家規范、技術標準、設計文件、施工方案等有關資料,編制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嚴格依照監理規范實施監理。
  第二十五條  監測單位應根據設計要求、規范標準和工程實際編制監測方案,經建設、設計和監理單位等共同認可后方可實施。
  在遇到降雨以及地下水位漲落幅度較大、地質情況特別復雜等情形時,監測單位應當加強觀察和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建設、施工單位。監測采集數據達到報警界限時,監測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章  工程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備案及移交管理


  第二十六條  大連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市內四區(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邊坡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其他各區市縣和先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內邊坡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七條  邊坡工程竣工驗收應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實施,竣工驗收時應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邊坡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責任人姓名。
  第二十八條  邊坡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實施。
  第二十九條  邊坡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受其影響的相鄰建設工程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  通過出讓、租賃或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邊坡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將邊坡工程與主體工程一并移交給建設單位或業主委托的物業公司或管理單位管理;其他邊坡工程由責任單位負責管理。
  第三十一條  邊坡工程管理單位應建立春季普查和汛期巡檢制度,每年春季在汛期來臨之前對邊坡工程進行普查,汛期每次降雨過后對邊坡工程進行巡檢,并將檢查結果上報責任單位,責任單位應定期將檢查情況上報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質量安全隱患時,管理單位應及時通知建設單位采取處理措施,責任單位應對處理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確保使用安全。


第八章  工程保修


  第三十二條  邊坡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修期限應不低于受其影響的相鄰建(構)筑物的使用年限,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邊坡工程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質量保證金按不低于邊坡工程合同價款的10%預留,由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前存入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建立的保證金專用賬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滿5年一次性返還。保證金的使用及返還程序依據《大連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暫行)》執行。
  第三十四條  邊坡工程的維修與加固,應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對邊坡進行檢測鑒定后,由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維修加固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從事邊坡工程建設管理活動違反本辦法,由相關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所屬類別: 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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