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遼寧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遼住建[2020]65號
各市,沈撫示范區住建局、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20〕8號),加快推進我省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制定了《遼寧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此文件主動公開)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9月29日
遼寧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的實施和發展,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以及《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20〕8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遼寧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工程總承包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指導和監督。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依據政府投資與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依據政府投資與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誠實、守信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和承包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自主決策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要求等前期條件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設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一)政府投資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二)搶險救災項目;
(三)裝配式建筑項目。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鼓勵在可行性研究批復后即開展工程總承包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九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施工等環節管理,確保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符合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第十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投標文件格式,包括項目的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等;
(二)評標辦法和標準;
(三)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規定的關鍵內容;
(四)發包人要求,列明項目的目標、范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主要和關鍵設備的性能指標和規格等要求;
(五)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和條件,包括發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工程勘察資料,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
(六)保證金繳納方式,包括現金、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擔保函、保證保險等方式;
(七)采用建筑信息模型、實施裝配式技術及要求達到綠色建筑相應標準的,招標文件應當明確;
(八)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可以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發布的《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編制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推薦使用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將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的內容。對于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的,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的詳細內容(除綜合單價分析表外)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計算方法等內容。
第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管理能力,相應的財務、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工程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前款規定的“施工資質”“施工單位”是指與招標項目要求相符的施工總承包資質、具有上述資質的施工單位。
招標人公開已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文件的,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方案設計、初步設計且具備工程設計資質、工程總承包條件的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本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
第十二條 除技術復雜的大型房屋建筑項目,跨越鐵路、公路及其橋梁、涵洞等的大型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對工程設計或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以聯合體方式承攬的,聯合體成員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原則上不宜超過3家。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投標的牽頭人(單位)根據招標文件確定。招標文件沒有明確的,聯合體協議應約定其中一方為牽頭人(單位),并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
第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是指具備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條件,并經工程總承包單位任命或者授權負責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履行和項目管理的人員。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取得上述執業資格的,應該依法在一個工程設計或施工單位注冊執業。
(二)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聯合體方式承攬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條件。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技術特別復雜、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建設項目應當合理延長投標文件編制時間。
第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評標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評審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工程總承包實施方案、類似工程總承包業績、設計能力和優化深化合理性、項目經理能力、項目管理機構配置、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綜合實力、工程質量安全專項方案和信用狀況等。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應當依照項目特點由招標人代表、綜合評標專家,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技術、經濟專家的比例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控,公平合理地分擔風險。
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由于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二)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三)因國家法律法規與政策性規定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變化;
(四)不可預見工程地質條件變化造成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調整;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由于工程總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的設計文件變更、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變化造成的風險。
風險分擔的具體內容及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約定。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及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建設單位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建設單位也應當同時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十八條 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的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采用總價合同的,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應明確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主要材料設備型號(技術參數)與質量要求等內容。
第十九條 擬采用工程總承包建設的項目,在其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階段,若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和建設工期有特殊要求,要求創建市級及以上優質工程獎或在能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壓縮工期超過定額工期20%的,應在投資估算或投資概算基礎上增加創優質工程獎補償獎勵費或縮短定額工期補償費。按照建設單位要求提前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總承包單位增加合理的提前竣工交付使用補償獎勵費。
招標人應當將創優質工程獎補償獎勵費或縮短定額工期補償費列入招標文件,并在招標工程清單中增列相應項目。
合同簽訂或開工后施工階段,建設單位提出上述明確要求的,應當通過合同形式予以補充。具體按照國家及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義務。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咨詢單位提供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全過程咨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招標可以由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聯合招標,也可以經建設單位同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單獨招標,具體方式由建設單位在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或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
屬于上述應當依法招標范圍的,未經單獨招標或聯合招標,招標人、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總承包分包名義違法直接發包。
第二十三條 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同時具有相應工程設計和施工資質中標或者以聯合體形式中標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非主體設計或者非主體結構、非關鍵性專業施工業務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但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主體設計或者主體結構、關鍵性專業施工業務分包。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設計和施工的全部業務一并轉包,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設計或施工的全部業務分別分包給其他單位,也不得以專業工程名義違法分包給具有施工資質的單位。
工程總承包項目除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不得分包的內容外,合同各方約定的其他不得分包的內容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
采用聯合體方式承包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既不實施工程設計或者施工業務,也不對工程實施組織管理,且向聯合體其他成員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屬于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方。
第二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置項目經理,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技術、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含勞資)、設備和材料等現場管理崗位及管理人員,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工程建設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或者施工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可以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分階段(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分子項、分單體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送審,具體送審方式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圖審查機構約定。
第二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總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總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的法定質量責任。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工程設計或施工分包單位、設計項目負責人或施工分包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工程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對工程總承包項目質量負首要責任,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的法定安全生產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也不得單方面強行要求縮短工期或者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對工期全面負責,對項目總進度和各階段的進度進行控制管理,通過設計、采購、施工各階段的協調、配合與合理交叉,科學制定、實施、控制進度計劃,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三十條 工程已完成全部施工并符合竣工驗收規定和約定條件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約定期限組織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各專業承包企業及相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已實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依照省、市、縣(市、區)的規定執行。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組織各分包單位依法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向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匯總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監理等單位移交的工程資料,建立項目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規定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工程檔案應在法定時限內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范圍內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類工程資料的審核、簽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設單位移交相應工程檔案資料。工程總承包單位協助建設單位建立工程電子文件和電子檔案。
第三十二條 工程保修責任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的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工程保修連帶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與招標投標行為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的,或聯合體中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非主體結構、非關鍵性專業施工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分包施工單位也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可以整體或者分階段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可以提交建設單位與中標的工程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作為已經確定建筑施工單位的申請要件。可以分階段(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分單體提交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作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所需的要件。可以提交由工程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作為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具體措施的要件。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本辦法規定,增設工程總承包項目辦理施工許可證無法律法規依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及其合格書、備案表、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表、建筑物永久性標牌、質量終身責任信息表等相關許可和備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意見的工程管理技術文件中,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及其“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等欄目。
第三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總承包項目各方責任主體及項目管理人員的信用監督管理,及時采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總承包項目、各參建單位、項目管理人員信息以及信用信息,按照相關規定記錄并通過省級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一體化工作平臺報送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統一對外公布各參建單位及項目管理人員信用信息。
第三十九條 各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單位行業自律,發布行業公約,促進公平競爭,引導行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在設計、施工活動中有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規對設計、施工單位及其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相同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實施工程總承包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同時執行遼寧省人民政府有關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國外資本在遼投資依照國際慣例實行工程總承包方式的項目,工程設計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獨立投標,中標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四十三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外的其他專業工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工程總承包監督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